浅谈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
摘 要: 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不可逆的损害,我国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诉 讼不停止执行制度,保全制度,先予执行这三个内容。另外对该制度存在几点思考,对我国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是否违背了 司法的中立性,是否需要增加诉前暂时性法律保护制度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暂时性保护; 诉讼不停止执行; 保全制度
一、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的概念
暂时性权利保护是指阶段性的对行政相对人给予
的救济性保护措施。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是
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主体不可逆行为完成之前,
法院对行政相对人给予救济保护措施的制度。通说认
为我国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
保全制度,先予执行这三个方面的内容。
二、关于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的思考
( 一) 我国行政诉讼中是不是采用诉讼不停止执
行制度?
关于我国是否是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学界存在一
定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部分学者根据行政
诉讼法第 56 条的规定: “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
的执行”认为我国是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
为例外的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我
国实际上是以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的
诉讼停止执行制度。这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实际上有强
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数量非常之少,另外在一定条件
下行政相对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停止执行,这导致
我国在行政诉讼能实际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十分有
限,是实际上的起诉停止执行制度。还有一部分学者
认为,我国采用的是双轨制,针对行政机关有无强制执
行权这一区分双向进行。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有强制
执行权,诉讼期间,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停止被
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针对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
权的,其可根据行讼法第 97 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二) 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8 条规定法院可
以在当事人未申请的情况下,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种
情形是否违背了司法的中立性原则?
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允许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
主要是诉讼模式的选择,这里主要采取职权主义模式,
而非当事人主义模式,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一定
的主导权。另外法院对证据或财产的保全属于程序上
的措施,并不会影响法院的实体判决和公正性。即便
法院依职权采取相关保全措施,也不会产生实际的不
良影响,反而是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从而采取相
关保全措施,并不违背司法的中立性原则。而保全制
度属于暂时性权利保护的一部分内容,主要目的也是
为了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
( 三) 我国行政诉讼是否需要增加诉前财产保全
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中有相关保全制度,操作方式基本
与民事诉讼的保全程序基本一致,但是二者的区别在
于行政诉讼没有诉前财产保全及证据制度。我国民事
诉讼中存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
障法院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但行政诉讼中,如
果出现赔偿问题,会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这个强大
的权力机关,拥有强大的经济后盾,基本不存在因经济
困难而难以执行的情况。而在未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就
允许财产保全一方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另一方面
也消耗了一定的公共司法资源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
所以就目前来说我国增加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意义
不大。
( 四)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仅规定了在诉讼期间四
种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那么是否需要增加诉前停止
执行?
现行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诉讼期间可以申请停止
执行。但如果出现紧急情况导致申请人来不及起诉的
情况,为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是
否可以在诉前申请停止相应行政行为的执行呢? 比如
拆迁等可能导致不可逆损害发生的行政行为,笔者认
为可以考虑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前保全的规定增
加诉前申请停止执行的相关制度。